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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14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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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预制菜明示机制,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对食物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口味和营养,对便捷和效率提出了更高的需求,预制菜凭借其方便快速的特点,掀起了一轮新型食品消费的热潮。为规范预制菜经营,促进预制菜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多措并举,持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全面排查,摸清预制菜经营单位底数

2024318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了预制菜的定义。预制菜也称预制菜肴,是以一种或多种食用农产品及其制品为原料,使用或不使用调味料等辅料,不添加防腐剂,经工业化预加工(如搅拌、腌制、滚揉、成型、炒、炸、烤、煮、蒸等)制成,配以或不配以调味料包,符合产品标签标明的贮存、运输及销售条件,加热或熟制后方可食用的预包装菜肴,不包括主食类食品,如速冻面米食品、方便食品、盒饭、盖浇饭、馒头、糕点、肉夹馍、面包、汉堡、三明治、披萨等。

根据预制菜的定义,我局安排执法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对经营预制菜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摸底,建立了预制菜经营单位台账。摸排发现,我县无预制菜生产企业,有1家餐饮服务单位经营预制菜,即铜鼓县柳林街沙县小吃店。

二、强化监管,规范预制菜经营主体行为

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对预制菜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开展现场检查的同时,对餐饮服务单位入网经营情况进行排查。现场检查发现,铜鼓县柳林街沙县小吃店在店内未对预制菜信息进行公示。通过查询“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信息,发现铜鼓县柳林街沙县小吃店未在网络平台对预制菜信息进行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与铜鼓县柳林街沙县小吃店经营者进行了沟通,倡导其根据法律要求将菜品信息予以公示。

三、加强培训,提升餐饮店从业人员素养

为进一步提高餐饮店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县餐饮行业健康发展,522日,我局组织开展了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暨“反餐饮浪费”专题培训。培训会上,我局工作人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就餐饮服务单位的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管理、食品原料管理、食品加工制作要点和从业人员管理等内容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为提升餐饮行业服务水平,保障消费者权益奠定了基层。

食品安全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山。今后,我局将持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压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行为。根据《关于加强预制菜食品安全监管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联合相关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预制菜原辅料、加工工艺、产品范围、贮藏运输、食用方式等要求从事预制菜生产经营活动。大力推广餐饮环节使用预制菜明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心!

联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8716219

附: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铜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624日   

   送: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委员提案委员会

附件9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委员姓名

通信地址

提案内容

提案编号

承办单位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委员意见:

委员签名: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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