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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信局主要负责人解读:《铜鼓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 规划布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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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鼓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兰玉娟对《铜鼓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规划布点方案》解读如下:

  经县十人民政府七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铜鼓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规划布点方案》(铜府办202137号),以下简称《方案》。现就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制定方案》是解决铜鼓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规划布点管理工作新形势的需要

  目前,我县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仅一家,年生产能力约为30万立方米,相比我县实际需求仍有较大缺口,而砂浆产业发展更为滞后,全县所有建筑工地仍然停留在现场搅拌状态,无一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为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的设立,合理布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供应,促进我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同时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提高施工效率,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拟出台《铜鼓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规划布点方案》。

  二、制定依据

  《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中第八条规定,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具备条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需求量以及道路运输负荷等实际情况,按照布局合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编制并公布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企业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建材字【2019】450号)中第七条规定,各设区、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方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备。

  《宜春市中心城区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市中心城区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中型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宜春市中心城区机制砂管理暂行办法》(宜市工信发【2019】349号)中第二条规定,鼓励、扶持机制砂产业发展,积极推广使用机制砂,逐步实现机制砂代替天然砂。第三条规定,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增加机制砂生产线,走“散装水泥-机制砂-混凝土(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经营之路。

  《铜鼓县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铜府办发【2020】33号)中第十二条规定,本县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和乡镇(含工业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大中型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方案》制定的总体原则总量控制、规划先行的原则。2021年--2025年期间全县规划新增一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以保障我县及周边区域范围内未来5--10年的市场供应和市场需求;引入竞争、合理布局的原则。新(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应符合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的市场需求。项目选址应避开生态敏感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居民生活区,尽量选择靠近道路交通运输方便、有利于节能减排、就近供应的地方进行规划布点;节能、清洁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支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走“散装水泥-机制砂-混凝土(含砂浆)”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经营之路,努力实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业的快速、节能、清洁和可持续发展。对于预拌砂浆供需市场尚不够成熟的区域,现有合规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通过新增预拌砂浆生产线,以解决目前市场上急需预拌砂浆的问题,同时推进企业实现一体化、规模化、绿色化等规范化建设。

  (二)明确了未来年的发展目标。2021年--2025年期间,我县将在适当区域规划新增一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其服务范围应涵盖全县区域内主要建设工程,具备年供应预拌混凝土3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10万立方米以上的设计生产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干混砂浆可以远距离运输的优势,辐射长沙、南昌、修水以及周边各县市区建材市场。

  (三)明确了设立企业(项目)的具体要求。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应符合《铜鼓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规划布点方案》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成后,企业应按《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工信建材字[2019]450号)要求,申报纳入省级目录管理。

  (四)明确了部门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新(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需提出筹建申请,经工信部门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需经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市监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后方可正式生产。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项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其相应处罚或强制拆除,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明确了《方案》的生效期限和执行时间。本方案经铜鼓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若对方案进行调整,按法定程序进行。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人:兰玉娟  联系电话:0795-717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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