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宁镇政务公开主动制度
一、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实行主动公开制度。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二、公开内容。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文件;
(三)党的农村工作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其他涉及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五)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程序、办理期限、数量、办理机构、地址、承办人员姓名、办公电话、办理结果以及监督电话等;
(六)作出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人员招聘、录用事项;
(八)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以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九)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拨款及使用情况,乡镇债权债务。
三、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由承办机构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制度解释权归镇政府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