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直属林场,城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铜鼓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铜鼓县产业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进全县经济机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支持企业发展及招商引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铜鼓县产业基金包括铜鼓县产业引导基金和铜鼓县产业招商基金,本方法适用于上述两只基金及以后根据需要设立的新基金。
第三条铜鼓县产业基金是由铜鼓县发展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发起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基金,通过扶持创新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铜鼓县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铜鼓聚集,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进铜鼓县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铜鼓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铜鼓县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铜鼓县产业基金投向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特色经济等符合铜鼓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以及具有成长性的重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创新企业、拟上市企业、招商引资的优质项目、高科技人才项目及其他相关成长性企业。
第二章 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面向国内选择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接受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的委托,负责铜鼓县产业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实务,实施基金投资和投资管理,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第六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定期向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提交基金相关报告。在每半年终了后三个月内提交《基金半年度运行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营报告》。
第三章 基金规模与来源
第七条铜鼓县产业基金总规模20亿元人民币,其中:铜鼓县产业引导基金10亿元(一期1亿元,二期4亿元,三期5亿元),铜鼓县产业招商基金10亿元,资金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逐步到位。
第八条铜鼓县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
(1)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出资;
(2)相关金融资本配套。
第四章 基金运作模式
第九条铜鼓县产业基金采取双重决策机制,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条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基金运营的管理机构,所有拟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到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1)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设16名委员:其中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主任,县委、县政府分管工业、开放型经济的领导任副主任,工业园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及财政局、审计局、商务局、工信局、税务局、市监局、国资委、发改委、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铜发集团主要领导任委员。
(2)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投资指导原则,对基金运营团队提交的立项报告进行审议;所有项目经全体委员全票表决同意为通过。
第十一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基金最高决策机构,所有投资项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且同意后方可进行投资。
(1)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设3名委员:其中铜发集团委派1人,基金管理机构委派2人。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原则。所有投资项目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同意为通过。
第五章 投资流程
第十二条项目筛选。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基金管理机构等推荐符合基金政策或具有潜力的优质企业、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尽职调查,通过评审筛选出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的项目,形成投资建议书提交至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项目决策。由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投资建议书通过投票表决机制审核拟投项目。基金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将新的投资建议书提交至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投票表决机制审核拟投项目,确定被投项目以及投资金额等。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基金与符合条件的被投项目或其股东签订投资协议,并进行投资。
第六章 投资原则
第十五条铜鼓县产业基金全部投资于相关产业链落户铜鼓县或铜鼓县内具有潜力的企业。
第十六条为充分发挥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铜鼓县产业基金单个项目投资额不超过单只基金总规模的50%。对于企业需要购买设备的,铜鼓县产业基金以购入的设备出资,且投入不超过设备总价款的50%。
第十七条单个项目投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拟投资企业股权的20%。
第十八条铜鼓县产业基金被投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管理科学,有规范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
(2)企业经营者从事相关行业2年以上,有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有较强的创新发展意识及社会责任感;
(3)企业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铜鼓县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市场发展前景良好,资源消耗低,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标准;
(4)企业管理团队管理能力较强。大中专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企业全部从业人员10%以上;
(5)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6)企业财务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7)企业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九条如遇有特殊发展前景、需重点培育的企业,在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同意后可突破上述原则。
第七章 基金的风险管理原则
第二十条为保证资金安全,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应在铜鼓县内选定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铜鼓县产业基金的资金托管或监督银行,负责铜鼓县产业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督工作。资金托管或监管银行应每季向铜发集团及其权属公司出具监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铜鼓县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任何担保业务(为进行、持有或处置项目投资提供基金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担保除外)。
第二十二条铜鼓县产业基金的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资业务开展情况向其他合伙人报送投资项目材料,包括项目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基金的退出原则
第二十五条铜鼓县产业基金可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1)投资项目本金返还;
(2)投资项目利润分配;
(3)投资项目股权转让;
(4)投资项目清算;
(5)普通合伙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铜鼓县产业基金投资形式的股权应按市场化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对投资于天使期和初创期项目,在退出时可以适当让利。
第二十七条基金投资的企业,应当在投资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铜鼓产业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2)铜鼓县产业基金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生破产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铜鼓产业基金。
第九章 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铜鼓县产业基金的收入、分配由合伙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章基金的亏损补偿原则
第二十九条铜鼓县产业基金发生亏损,按照合伙协议或者补充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第三十条对于各乡镇(场)推荐的优质企业和项目,若基金投资支持的,则该企业产生税收后,按照县本级80%、乡镇(场)街道20%的受益比例分配。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铜发集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十年。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限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已发评估修订。
附件:铜鼓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铜鼓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满足产业基金投资项目需要,更好地加强产业基金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铜鼓县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现将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李勇军 县委副书记、县长
常务副主任:李 铭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晏卫华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工业园区党工委第一书记
刘小林 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唐秉忠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工业园区党工委书记
委 员:吴济忠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铜发集团党委第一书记
许 弘 县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鲍峰颖 县工信局党委书记
刘振兴 县商务局负责人
梁卫东 县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
张才兵 县市场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潘国强 县国资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黄德业 县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邹业文 宜春市铜鼓生态环境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兰坤全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唐 江 铜发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铜发集团,唐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组织和协调。
二、职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为基金运营的管理机构,所有拟投资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至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
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基金管理机构等推荐符合基金政策或具有潜力的优质企业、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尽职调查,通过评审筛选出符合基金投资目标的项目,形成投资建议书提交至基金管理委员会。
三、决策原则
基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投资指导原则,对基金运营团队提交的立项报告进行审议;所有项目经全体委员会全票表决同意为通过。
四、其他事项
若因职务调动或投资项目要求需变更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则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流程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下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