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铜鼓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铜鼓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宜府办字﹝2022﹞4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控制线;
规划绿线,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发挥绿地效应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绿线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城管局根据《铜鼓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铜鼓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予以划定。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新建工程项目选址内涉及不宜建设的山体,应由县自然资源局采用绿线管控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论证后进行调整:
(一)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编对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形。
城市绿线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的原则,调整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同类绿地。
第十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须经县城管局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县城管局验收。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绿地率标准界定项目绿化标准,并按《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期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城管局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对该工程不得办理园林绿化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绿地,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必须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城市道路绿化规范与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现状绿线应设立现状绿线永久公示牌和界桩,公布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管理主体等内容。
第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由县城管局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第十九条 城市绿线应纳入“多规平台”,及时、准确地获取城市绿地资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实现城市绿线的动态监测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城管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城管局等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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