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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解读:《铜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鼓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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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品质和人民生活幸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扩大城乡绿色空间”,指出“植树造林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崇高事业”,要求“搞好城市内绿化,使城市适宜绿化的地方都绿起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体现了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我们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城市绿化更好造福人民的坚定决心。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出台正是践行习近平新时代文明思想的具体需要。

二是完善制度政策保障的需要。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019年、2021年,《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也参照《条例》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2022年《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我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尚未制定,迫切需要制定相关制度来加强各项工作。

适应形势强化管控的需要。城市绿化关系城市生态环境改善,关系人居环境和人民生活幸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强化绿化养护管理等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城市绿线的认识不到位,管控的强制性不够,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挤占绿化规划用地指标、改变绿地使用性质及侵占现状绿地等现象,监管措施和手段仍然乏力同时,2022年宜春市发布了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号)按照文件需求,我县需制定符合县情实际的制度文件

创建园林城市的需要。县自2022年起,积极创建省级生态园林城,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作为园林城市的重要指标项,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改善我县生态人居环境,推动我县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同时为下一步国家园林城市做好准备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

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和宜春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字〔2022〕4号)

三、目标任务

规范我县园林绿地绿线划定,确保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加强我县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全面发挥绿地作用。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全文共二十三条,明确了制定依据目的定义、适用范围主体责任等内容

1.明确了城市绿线的定义。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控制线;规划绿线,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生态控制线,指规划区内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2.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3.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本县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4.明确了划定城市绿线的区域。(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5.明确了绿线的更改管理。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如有办法第九条所述四种情形的,可由县城管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组织论证后进行调整

6.明确了公众义务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7.明确了改变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处理办法。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绿地规划和绿地性质的,应报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报上一级机关审批,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的,须经县城管局批准,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县城管局验收。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8.明确了绿线范围内用地的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9.明确了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绿化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自然资源按照《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有关绿地率标准界定项目绿化标准,并按《铜鼓县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0.明确了办理园林绿化验收手续的标准。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按期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县城管局验收,凡验收不合格或未按绿化规划和绿化标准建设绿地的,对该工程不得办理园林绿化验收手续。

五、涉及范围

城市规划区内。

解读人:刘建民   联系电话:0795-8726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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